“数据二十条”发布 释放更多数据价值

天津市数字经济商会 天津市数字经济商会
数据权益问题是一直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难题,也备受市场主体关注。正如专家表示,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中,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利益诉求,且呈现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等特点,在传统权利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

从无序发展到有序规范更好释放数据价值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任务是增强经济发展动能、畅通经济循环。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数据具有可复制、非消耗、边际成本接近于零等新特性,打破了自然资源有限供给对增长的制约,能够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不竭动力。同时,数据对其他生产要素具有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可以推动资源快捷流动、市场主体加速融合,提升经济社会各领域资源配置效能。因此,及时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对推动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有重要意义。

“‘数据二十条’的发布正当其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何宝宏表示,“数据二十条”的正式发布拉开了我国数据要素制度建设的大幕,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将从无序自发探索阶段进入有序规范的正式探索阶段。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数据二十条”,构建了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4项制度,共计20条政策措施。

从“观望”到“进场”数据权益难题有望破解

数据权益问题是一直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难题,也备受市场主体关注。正如专家表示,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中,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利益诉求,且呈现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等特点,在传统权利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因此,在“数据二十条”出台之前,由于权益分配的政策与风险尚不明确,数据要素市场的多数市场主体常常处于“观望”状态,不敢主动“进场”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还提出,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之所以说数据权益问题是难题,是因为数据要素形成过程中的参与方比较多,这意味着数据很难像土地、劳动和资本那样清晰地确定所有权。而此次‘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不纠结于数据‘归谁所有’这一传统视角,而是从数据的三种形态出发,明确对应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这就让数据来源方、数据处理方、数据使用方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表示。

根据新规,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这与近期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呼应,共同为企业数据的产权确认奠定法律法规基础。

哈工大(深圳)-奇安信数据安全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川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从“数据二十条”发布到落地还需要稳步推进,可在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开展数据要素流通使用试点示范,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同时,在破解挖掘数据使用价值和保护数据隐私与安全的难题上,可以更多依靠数据脱敏、查分隐私等技术手段,以更多创新技术助力破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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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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