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的法律救济

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信息权利保护应该跳出知情同意的框架,引入隐私风险评估机制,规定“合理使用”的场景,作为信息控制者,应该贯彻隐私设计理念,在遵循“七项原则”的基础上,从源头保护个人信息,将数据控制者纳入责任主体,对流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性、动态化的评估,如果获得者获得信息的方式是合理且公开的,将不必经过信息主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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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消费应运而生,在大数据背景下,容易出现如下个人信息侵权问题:

(一)利用不平等条款,加大隐私安全隐患

在消费经济逐渐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各大网络平台准入门槛具有不完全统一性。即:隐私政策开通权限、阅读条款、格式条款、快捷许可方式等方面出现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现象。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用户的隐私正在通过“默许”的方式出现在商家内部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隐私权益,加大了信息安全隐患,因此笔者认为这种不平等格式条款应该被废止。

(二)利用前置消费合同获得个人信息

在当前消费经济时代背景下,大数据侵权的界定范围逐渐扩大,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侵犯,大数据侵权所涉及的内容更多。经过信息分析和整合,可以将“没有价值”的、“多余的”信息进行挖掘,通过分析找出内在的经济价值和商业作业。例如商家或者平台通过抽样调查,将统计数据输入到相关数学模型当中,可以分析出消费者偏好,从而进行个性化推送服务,最终实现精准营销,在该种模式下,客户身份信息的收集、消费习惯的确定、行为习惯的判断等方面,都会涉及一定的隐私权。从这一层面来讲,该种模式下获取的部分收益属于不当收益,但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前期签订的格式化合同中,个人信息已经不可避免地被商家收集和利用,并且后续经过追踪定位,实现链条式、一体化推送服务,因此存在潜在的信息盗取风险和财产安全风险。

(三)在融媒体环境下,容易出现隐私信息贩卖

随着信息技术的逐渐发展,涌现出多样化的传播方式,自媒体平台就是其中之一。网络社交平台降低门槛,让各类信息充斥在网络环境中,个人网页浏览记录、地图导航记录、消费记录、购物界面点击记录、运动记录、转账记录等都会成为后续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隐患。此外,大众具猎奇心理,一些自媒体平台缺少监管,擅自利用相关数据,吸引粉丝眼球,利用人们的好奇心理、窥私心理,实现引导性消费的目的,甚至进行诈骗,成为隐私泄露的端口。由此可见,自媒体平台的运作方式和官方媒体有着很大的区别,无论是内部监管还是外部监管,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规避此类事件的发生,必须深刻防范隐私侵权问题,避免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降低财产侵权、隐私侵权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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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域下,应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对策如下:

(一)加强立法,在规制主体、服务义务等方面作出详细界定

明确规制主体,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法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信息管理者的行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消费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双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主动告知义务、报酬支付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这三个方面。

(二)将执法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加持已经为个人信息增添了财产属性,对云端数据的监管,可以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的无序状态,做好执法机构的责任划定,可以避免相互扯皮的状况发生。在行业自律方面,规范行业协会的合法性,加强民主管理,必须对法律进行调适和创新,适应当前的新发展。对物流行业、搜索引擎公司、大数据分析公司提升监管力度,健全物流公司内部监管,颁布相关行业准则,还应该对用户个人隐私进行分级,建立自查自纠机制,最终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引入隐私风险评估机制,贯彻隐私设计理念,确保法律救济

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信息权利保护应该跳出知情同意的框架,引入隐私风险评估机制,规定“合理使用”的场景,作为信息控制者,应该贯彻隐私设计理念,在遵循“七项原则”的基础上,从源头保护个人信息,将数据控制者纳入责任主体,对流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性、动态化的评估,如果获得者获得信息的方式是合理且公开的,将不必经过信息主体同意。但是如果信息获得者是在利益驱使下未采用有效手段进行信息采集,将对该种行为进行分层考虑,从高、中、低角度进行个人信息风险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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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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